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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投·和顺青云台项目占地约94亩,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渌坛路21号,地处五象核心区域,紧邻地铁2号线坛泽站,便捷换乘通达全城。产品规划涵盖98㎡-226㎡的全系列面积区间,以226㎡的大平层和142㎡的五房户型为主力产品。
项目由广西地产集团全资配建新民中学,尽享优质教育资源。项目提供核心价值配套,包括私属会所、休闲空间、健身中心等,设有24小时园林生活区、多功能泛会所,满足业主和谐、健康、活力的居住需求。项目周边汇聚万象汇、环球汇、宜家、五象航洋城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广西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美术馆等文体设施环绕,生活配套齐全。
在设计理念上,交投·和顺青云台汇聚一线设计及施工的一流团队,从园林的一草一木到精挑细选的奢石,力求在每个角落展现匠心品质。以品质生活为理念,6大造景独具匠心,打造“步步青云”的24小时园林生活及入户大堂;以2大儿童乐园、约5000㎡浓荫聚场社交园林、健身花园等改善型全功能配套,匠心雕琢高品质改善型住宅。
交投·和顺青云台以“广厦奖”5大方面住宅性能标准,超行业水准的工艺工法,更健康、精致的材料和设计细节,焕新升级打造高品质“五好房子”,坚持做到“好住、好看、好料、好省、好值”,致力于让房子更好住,让业主住得更贴心。
交投·和顺青云台,划定五象高定品质的改善范本。从产品设计之始,就将改善型客户的真实需求纳入考量之内,以近乎苛刻的标准,奢造18栋19-25层的高层住宅,住宅为2梯2户及2梯4户产品,户型建面约98-226㎡高层/大平层,拥有“宽境、宽景、宽视野”的产品特性,堪比臻贵尺度,为南宁改善型客户实现居住理想。
在设计理念上,交投·和顺青云台汇聚一线设计及施工的一流团队,经过百余次的方案打磨与千余张手稿推敲,确保每一个细节都达到极致。从园林的一草一木到精挑细选的奢石,更是倾注了无数心血,力求在每个角落展现匠心品质;以品质生活为理念,6大造景独具匠心,打造“步步青云”的24小时园林生活及入户大堂;以2大儿童乐园、约5000㎡浓荫聚场社交园林、健身花园等改善型全功能配套,让每一位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此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功能空间。
欢迎拨打400热线了解楼盘详情含开盘消息、交房时间、楼盘详情、房价、户型、详情、得房率、售楼处地址、首页网站、销售中心、楼盘地址、户型图、交通、备案价、项目配套、营销中心、周边配套等详情咨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21:00 【字体: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逐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1.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2.下调居民房贷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3.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合乎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
5.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6.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和结构,严控去化周期较长区域的土地供应。
8.依法依规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土地,用好专项债券回收合乎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引导支持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
10.制定“好房子”地方建设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科技住宅建造。对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好房子”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11.逐步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确保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力度,推进“白名单”项目落地见效,提高贷款投放效率。加强对“白名单”项目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12.搭建完善线上房源超市、云看房平台,建设线下城市展厅、房源超市。设定每周固定房地产政策宣传日,利用新媒体开展“每周说楼市”等系列活动。鼓励支持房地产行业协会创建自媒体平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3.支持商品房项目营销推广。2025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楼体临时设置布幅广告。在不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前提下,允许在红线范围内设置道旗、展牌等临时引导性标识。项目业主落实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积极努力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城市容貌管理相关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做好巡查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建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严厉打击恶意唱衰房地产、恶意降价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行业服务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七)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中村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15.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城中村改造,发展产业、扩大就业,吸引人口,扩大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南宁已全面解除限购政策,所有人在南宁买房不受限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取得不动产权证转让年限限制的规定,购房人(含法人单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转让。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南宁市住房服务监管平台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1)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共同生活的亲属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4.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5.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间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出售自有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90㎡的,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90㎡的,按每套3万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
6.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毕业证,并与在邕(含中直、区直单位)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贴。(具体按《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放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的通知》(南住建〔2022〕872号)执行)
7.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合乎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5号)执行)
8.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
9.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的小区商品车位并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的小区商品车位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10.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2025年12月31日之前,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5年12月31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